执行做法合法的,积极筹款,归偿还务,争夺早日解冻;执行做法决裂法的,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议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做法违背法律限定的,能够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议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议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借口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借口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能够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流程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128号《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路人薪水收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为平等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限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够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够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组织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组织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花费。生活花费准则可参照当地的有关准则确定。二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