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伤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劳社[2004]29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很强,且每一个工伤认定行为,都涉及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各自利益。为规范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认定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及《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伤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伤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认定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及《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用人单位在发生重大伤亡工伤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以口头、电话、传真或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过程和人员伤亡及抢救治疗情况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生死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
第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伤事故(含职业病、下同)发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填写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附送伤亡职工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病历资料(或职业病诊断书)或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属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属非正常上班时间及非正常班次发生的工伤,应附送上下班时间签到表单或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
(二)属上下班路上发生的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附送交警部门制发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上下班路线平面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租住证明原件各一份。
(三)属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处理结论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四)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遭受伤害的,应提交区一级相应行政机关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颁发的荣誉证书。
(五)属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六)属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属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应提交《工伤确认书》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第四条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而延迟申请工伤认定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委,并报经所在地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凡用人单位无故迟报或故意瞞报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通过投诉等渠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应在工伤认定书上载明迟报或瞞报准确时间段。迟报或瞞报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按市、区两级由用人单位单位法人注册地和社会保险关系缴交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
(一)单位法人注册地和保险关系缴交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原则上由保险关系缴交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
(二)单位法人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点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原则上由单位法人注册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
(三)单位法人已注册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手续的,由单位法人注册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
(四)特殊情况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