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说必须下个月才能补,当事人不同意,不建议离职。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情况不是很严重,属于偶尔拖欠,还是以协商为主。毕竟工作稳定才是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