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居民准绳上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对依法批准迁建住宅后应撤除房屋的宅基地,不予肯定使用权,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运用权,统一布置运用。不按规则撤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作非法占地处置。
二、凡按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施行细则》试行的规则依法办理建房用地批准手续,并肯定宅基空中积的,依照批准面积核定。 现宅基地实践运用面积少于规则的规范面积,按实践运用面积核定,差额不补。 只批准建房占空中积,没有明白宅基地总面积的,以批准建房占空中积加1.2倍核定宅基地总面积。 只批建房间数不包括棚舍,没有明白用空中积的,以建房间数占空中积加1.2倍核定宅基地总面积,以上核定的占地总面积不得超越300平方米。
三、凡契合县人民政府分户建房规则而尚未分户建房的,其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越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规范的,按现有宅基空中积核定,差额不补;对不契合分户建房规则的,只能按一户用地规范核定宅基空中积。
四、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施行细则》试行发布以后未经拆迁、翻建的宅基地,准绳上按实践运用的宅基空中积肯定运用权。
五、经过合法的房屋继承获得宅基地的,准绳上确认其宅基地运用权。 经过合法的房屋赠与、购置房屋获得宅基地的,准绳上也可确认其宅基地运用权,如接受人已有宅基地的,两处合计面积最多不得超越300平方米。
六、原竹园地、自留地、经批准改动为宅基地的,按批准的宅基地的面积确认运用权,超越合法批准的,按超占用地处置。
七、对超占宅基地不予肯定运用权的,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权人按规则收回,不能收回或收回后无法布置运用的,依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该农户暂时运用,以后遇国度或集体征用运用时,应无条件退出。
八、乡村宅基地经村、乡两级审核后,应张榜发布,对契合'权属合法、界址分明、面积精确'规范的,确认其运用权,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发宅基地运用证。
九、宅基地范围的划定。 有围墙的,以围墙范围划定。 批准建房时经界明白的,按批准的经界划定,批准建房时经界不明白的,按实践运用的现状划定。 两房合用砖墙的,以砖墙归属为界;相邻两户的场地以砖墙归属的延长线为界,屋前屋后范围按实践运用情况肯定。 村庄内已有道路、规划通道和排水沟,不划入各户运用范围;现以场院作自然通道,而无规划通道的,该自然通道划入各户运用范围之内,在运用证上应注明'不得梗塞'。 一处宅基地中有几户共用,且难以划分运用范围的,可作共用途理。各户可先自行协议分摊运用面积,若协议不成,则按各户建筑面积不包括棚舍面积的比例分摊共用面积。
十、乡村非农业户口居民宅基地运用权可参照本意见确认,其用地规范按《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施行细则》试行规则核定。 十
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沪土1987郊字第87号文如与本意见有矛盾的,按本意见办理。 以上确权意见只适用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运用的宅基地。 十
二、各县土地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合适本地实践的乡村宅基地确权意见,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