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书面合同
买卖双方需要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进出户情况表》。
2)书面征询物业意见
须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形成书面意见,即取得物业公司盖章的《上海市公有住房转让物业征询函》。
3)办理转让登记
到所在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转让登记,一般房地产管理机构会在收到当事人提交文件之日起的20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理工作。
4)变更租赁关系
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在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准予的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后,须在7个自然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5)办理资金托管
全部房价款需要存入公有住房所在地房产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银行开具的存款单必须是专项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不得转让和质押,期限是3年。
注:业主在完成转让后,符合以下条件是可以提取房款的:
①交易日之前2年内已经购买过房屋的有效凭证,产证、税单、发票、合同等。
②交易日后3年内新购买房屋的有效凭证,新购房的税单、发票、合同以及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或产证等。
③交易日后超过3年的可以直接提取。
另外,《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4条规定,除购房存款单户名本人和直系亲属共同购房外,购房存款单一般只能由存单户名本人购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