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薪水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怎样确定答: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受的法律义务,故适用通常的时效限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量。经劳动者认可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2年度的1月1日起计量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