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赔偿损失考虑劳动者过错大小,额度一般在30%内,最多不超过50%。
劳动者虽然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但并非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要求赔偿部分损失,但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