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伤认定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亲自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2、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书及完整病历资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企业登记信息(泉州市企业可到泉州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查询)。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6、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属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年检证明;属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提交上下班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或租赁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证明。
8、根据法律法规及不同案件性质要求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大小复印件。)
(四)受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调查核实
1、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五、行政决定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六、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