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办发【1999】138号《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医保卡是由用人单位在西安市正常办理新参保缴费后3-4个月,单位经办人统一领取并发放。请联系单位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医保卡发放情况。如医保卡暂未发放且医保参保缴费正常的情况下,发生符合西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可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