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残疾人优惠政策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中,针对残疾人个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动的,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动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所获到的薪水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可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专为残疾者使用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同时,国家还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肯定比例的民政福利公司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对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公司,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公司,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以不亏损为限,可予以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看隶属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公司,符合要求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二是营业税方面: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公司,其经营隶属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三是公司所得税方面: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福利厂子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出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