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以对小孩成长有利为原则,首先应由爸妈两方商量确定,商量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两方的情况裁判。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限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