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权利。
2、养老育幼的原则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末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