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依法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纷争的,两方当事人能够通过商量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纷争的,两方当事人能够通过商量解决,也能够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商量、调解或者商量、调解不成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包仲裁组织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乡村土地承包仲裁组织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诉讼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受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