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请问公司说您不能胜任工作,这个情况是否属实呢?如果情况不属实,只是公司的辞退借口的话,应当按照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的。但如果你与公司已经达成了协商一致,就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您有时间的话可以打电话向我说明一下被辞退的详细原因,以及公司在此过程中是否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我帮您确认一下你能拿到的补偿金最大金额。来电咨询是免费的,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