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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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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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是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并不胜任某项工作,则此时可以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或者对其作出相应的岗位培训。而要是在此之后还不能胜任工作的话,则可以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这样也能避免因为不胜任工作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出现。
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怎么办

一、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怎么办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依法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与因伤病变更一样,因胜任能力变更也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作出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

按照该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实施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即调岗调薪。如果调岗调薪达到了目的,劳动者基本能够胜任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劳动合同则不得解除,如果调岗调薪不能达到目的,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不能胜任工作如何变更合同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范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岗位胜任度进行考评,并得到劳动者不胜任岗位工作的考评结论。

(二)用人单位向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发出调整其岗位并相应调整其工资的通知。

(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通知表示认可,或者表示异议。如果表示异议,则需要将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提交用人单位。

(四)如果劳动者的异议成立,用人单位表示接受的,收回对劳动者的调岗调薪通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内容;如果劳动者的异议不成立,用人单位不予接受的,或者劳动者没有提交异议的,向劳动者发出的调岗调薪通知经劳动者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后,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备查。

(五)对于同意调岗调薪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本着合理原则变更劳动者岗位,同时调整劳动者工资。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实施因胜任能力变更,要在有关调岗调薪的通知后附下列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所在岗位职责和要求,劳动者的日常工作业绩、考核标准、考核流程等。如果缺少这些证明文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常常很难得到佐证。

劳动者要想在一家单位长久的待下去,前提肯定是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否则的话企业也是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即使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并不合法,但就算要支付赔偿金,也会坚决的解除合同。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员工不胜任工作就可以马上将其辞退,因此实践中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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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员工无法胜任工作怎么办
要是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并不胜任某项工作,则此时可以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或者对其作出相应的岗位培训。而要是在此之后还不能胜任工作的话,则可以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这样也能避免因为不胜任工作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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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后发现无法胜任的判定什么不能胜任工作
[律师回复]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从企业层面来看:员工不胜任工作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这就必然涉及到“不胜任工作”与另一个常见概念“胜任力”之间的关系问题。通常所说的胜任力,包括知识、技能、素质,而素质一般是指对工作绩效起决定作用的一些人的本质性的因素。那么,员工不胜任工作不仅是专业和岗位不胜任,也包括内在的一些素质不胜任。因此,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比较方便,实践中,只要能够有效的评价标准和认定程序,提供确实的证据,并在合法的程序基础上认定不合格(不与“末位淘汰”关联使用)操作起来基本可行。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人力资源管理环节环环相扣,不胜任工作的认定牵涉其中:
1、招录环节:前期一定要招聘条件或录用条件,决定了不胜任工作认定的基础;
2、试用期与用工期间的绩效管理与考核过程中实体理由及程序是否正当,直接影响能否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3、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标准化、动态化、证据化、流程化、表单化等规范和优化程度,在能否顺利认定过程中显得格外重要;
4、由于人力资源及劳动关系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信任性、动态性等特性,其合理与合法、客观与主观、模糊与明确之间有时的确较难把握。在适用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而且用人单位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即使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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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后发现无法胜任的认定,什么不能胜任工作?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胜任工作的认定:1、招录环节:前期一定要招聘条件或录用条件,决定了不胜任工作认定的基础。2、试用期与用工期间的绩效管理与考核过程中实体理由及程序是否正当,直接影响能否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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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怎么办
1 公司首先要与员工约定任务或工作量,并确认员工知晓。2 在绩效考核中还要有相关证据,证明员工达不到约定目标,比如员工确实完不成公司要求的销售额。3 绩效考核成绩一定要让员工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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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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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的一个同事因为无法胜任自己的岗位工作,被单位开除了,不员无法胜任岗位需代通知金吗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解雇不能胜任工作员工,需注意如下常规流程:1)能够证明具体的岗位要求;2)有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一般是考核结果;3)考核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4)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5)证明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6)做出解雇决定并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7)向员工送达解雇通知。儒思HR人力资源网——亿万HR成长交流的平台!
不能胜任工作解雇容易败诉
需注意以下几点:1)以此理由解雇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需支付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雇败诉率高,往往变成违法解雇;4)败诉原因多集中在举证困难,或解雇程序存在问题方面,比如未履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程序即直接解雇。
只签试用期协议的风险
很多企业招聘员工先签试用协议,试用合格后再考虑是否签正式劳动合同,风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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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用协议期满后签正式劳动合同,等于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再次续订即面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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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无法胜任有权利终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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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有效期内会被无效有以下程序:
  1持有人主动申请撤销
  2他人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3他人提出注册商标名称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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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因为“利害关系人认为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注册5年以内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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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无固定期限合同案判决A女士胜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北京首起无固定期限合同案判决A女士胜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周女士在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超过10年,其间出国一趟后,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其继续工作。周女士将企业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女士的要求,企业对此不满诉至。近日,朝阳判定周女士胜诉。据悉,这是本市宣判的首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周女士1989年到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2001年,周女士随丈夫到法国,她与乡镇企业大厦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协议书,内容约定:周女士与乡镇企业大厦保留劳动关系;周女士出国期间,人事档案仍存放在企业,停发工资及各项补贴,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由企业代缴,但费用由周女士自己支付。周女士此后出国的4年间,企业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周女士2005年回国后,根据单位出具的缴费明细表,陆续交给乡镇企业大厦6万元作为4年来的社会保险费用。此后周女士多次要求回单位上班,但被乡镇企业大厦以各种理由拒绝。2007年3月,周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返还应该由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6万元,补发生活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乡镇企业大厦应与周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生活费896元。乡镇企业大厦不服裁决,2007年年底诉至。该企业表示,周女士出国前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回国,2002年双方劳动关系就已结束。因被告长期毫无音讯,企业对其按离职处理,只同意向周女士支付生活费896元。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出国前,双方约定保留劳动关系,该企业一直为被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并存放了周女士的人事档案,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延续中。周女士在乡镇企业大厦连续工作已满10年,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宣判后,单位拒不履行判决,于是周女士近日向朝阳申请强执,已受理此案。因此,该案成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本市受理的第一起强制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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