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爆破工失误遗失雷管,炸药导致重大事故。该爆破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爆炸案件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倒查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对故意向作案犯罪分子提供爆炸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犯罪的,一并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因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仓储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守卫看护人员擅离职守等导致爆炸物品被私拿、私藏或丢失、被盗,或者非法转借、转送等被犯罪分子获取作案的,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凡有上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建议涉案责任单位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因监管、收缴工作失职或乱审批、乱发证导致爆炸物品被犯罪分子获取制造重大爆炸案件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移送检察机关追究责任民警和有关领导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直至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予以辞退;对检查和督促整改隐患不力导致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民警和有关领导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