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已经生效,可以向省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或者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认为,对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能否继续申诉再审的问题,即使目前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按申诉处理,更符合程序要求。该问题是今后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应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高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第二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一)原审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