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工伤赔偿后能否向过错第三人追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梁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认定其不负责任。那么梁某的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3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广西某鞋业公司是梁某的雇主,虽然向梁某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梁某属于工伤,不适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公司不能向A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