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013年4月16日,某物业公司职工A在清洗玻璃时,从5米高处摔下,经医院诊断为严重颅脑损伤。物业公司为其垫付了10余万元医疗费。事后,当单位将医疗费用送至部门报销时,部门发现,A住院期间有3.6万元的非药支出费用,不属于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因此不予报销。对此,医院称,A当时的病情非常严重,必须用一些非医保药,否则就有生命危险,医院不存在滥用药和过度医疗问题。单位遂找到A,让其自行支付,双方发生争议。最终,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要求A承担3.6万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