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各个地市自己出台的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
2.如《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