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捡到弃婴旁证人的证明材料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以上。
如果是男单身,收养女弃婴必须相差40周岁。
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有九个方面的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所拾弃婴经过和对被收养人抚养教育成人的保证等情况)。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4)捡拾弃婴证明(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人、何原因捡拾到弃婴),并加盖捡拾弃婴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公章。
(5)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6)捡拾弃婴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写明时间、地点、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健康体检表(无生育能力的还应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
(8)捡拾弃婴公告(在《三峡都市报》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地发现弃婴,弃婴有何特征,到什么地方来认领及有关情况)。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后无人认领,方可凭《公告》到区民政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半身免冠两寸合影照片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