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下同)18000元亩
2、旱平地14000元亩
3、旱坡地11000元亩
4、林地3400元亩(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5、荒滩荒坡地不补偿
6、拆除房屋宅基地按水田标准补偿,占用乡、村道路按旱平地标准补偿
7、青苗补偿费800元亩。公路管理处(所)收费站、服务区及通信、试验、养护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属公路用地范围,按公路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900元亩年
2、旱地600元亩年
3、林地340元亩年。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临时用地要在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许可,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施工单位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待施工结束时要及时复垦,由建设管理单位、县、区国土资源局、村组验收,对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局按4000元亩(6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复垦费,对不及时缴纳的,建设管理单位将从支付中予以扣除,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复垦。
(三)林木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1、乔木林2000元亩
2、疏林、灌木林1000元亩
3、经济林3000元亩
4、经济苗圃5000元亩,杂树苗圃3000元亩,药材3000元亩,花木苗圃6000元亩
5、桑园:幼桑(两年以内)1000元亩成型密桑(三年以上)3000元亩
6、果园(按成长期补偿):未挂果5000元亩初挂果6000元亩盛果期8000元亩
7、茶园5000元亩
8、竹园3000元亩。确需砍伐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20元株,初挂果树80元株,果树苗20元株,其它经济树、成材树(胸径10c及以上)40元株,未成材树(胸径10c以下)5元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