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人身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侵权人赔偿精神抚慰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属于人身受到伤害的权利主张人。由于目前我国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以省为单位,各省都有自己的地方性规定,而我们江苏省在处理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往往要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未构成伤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未构成伤残就一定没有精神抚慰金。
根据《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只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即发生人身侵权案件时,受害人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一个必要条件,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若仅造成一般精神痛苦则往往不在此列。司法实践中,主要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即受害人并未构成伤残等级以上的损伤,但事故造成受害人毁容、流产等特殊情况,也是可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