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5年之内:如果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扣费后,支付提存费用后,毁损,关于提存的问题(属于第104条第2款),来领取提存物:1,归国家所有,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这是《合同法》中,该条款的意思是,归国家所有。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在提存5年后,没有支付费用领取提存物的话,提存物归债权人所有。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附《合同法》相关法条,那么该提存物在扣除应当支付给提存部门的提存费用后.债务人没有来领取提存物的。简单的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2: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可以领走提存物,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提存期间,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