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提存有何效力
(1)提存仅发生对于债权人请求的抗辩,在提存人丧失提存物之取回权时,其债权才溯及于提存时消灭。
(2)因提存而债权当然消灭。
(3)提存只能因合法原因并经法定程序进行,因此,在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之关系终止。债务人不再负担该债务,不再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毁损的风险责任。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在担保提存中,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构,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构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二)债权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办理提存公证之后,在债权人与公证处之间形成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独立享有提存公证所设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在规定期间请求公证处交付提存物,同时须承担提存费用及风险。公证处则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二、提存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提存人一般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代理人。提存人与公证处是实施提存行为的当事人,因而提存人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失时,得撤消该行为,取回提存物
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债务人的取回权问题。有种观点认为:若提存有效成立,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也不同于一般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使债权人放弃或者丧失请求权,提存人也不能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
但《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提存原有的效力即消灭,债务人的债务同时回复。
在担保提存中,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构,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熟时,提存机构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合同的提存就是指这个债务人由于一些原因导致这个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对这个提存的规定是要以清偿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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