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解除保全,并不需要通知原告,人民法院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