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限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再次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届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坐牢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借口,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组织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的。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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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限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限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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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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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依法定流程解决失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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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训练、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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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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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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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用人单位不按限定提供劳动要求,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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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逼迫劳动,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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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延薪水,或者不按限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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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或者集体合同商定的薪水准则支付薪水,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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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格、资历等资料,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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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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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另有限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