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同人民、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