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将未注册的商标冒充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处以罚款。由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使商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明显削弱,因此商标法要求商家正确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