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如侵犯商标权行为涉及可能成立刑事犯罪之情事时,刑事拘留期限最多可达37天。针对被实施拘留措施的个人,若公安机关判断其需进一步批捕,应在拘留期内的三日内,提交请示函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针对流动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严重嫌疑人员,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