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总公司与分公司不能参与同一投标。
施工投标的限制性规定如下:
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不得投标;
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9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交公部发5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1、不得投同一标段的限制情形有:
(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2)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3)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2、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有:
(1)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2)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
四、铁建设205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1、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
注: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总公司所属的局级施工企业。
2、母子公司在同一标段不能同时通过资格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