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什么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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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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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什么情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什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单位若是想要投标,那么首先需要确定自己满足招标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规定的条件。在这就是在投标的过程之中,不得采取任何的形式与他人串通投标,否则投标人将有可能会受到诸如被责令支付罚款等的处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围标串标的处罚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什么情形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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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不同投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的,中标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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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回扣当事人双方相互串供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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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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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对很多犯罪进行量刑处罚的时候,法官或合议庭都会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尽可能的做到罪刑相适应。而往往犯罪情节都是分为了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三种。不同的犯罪,具体的内容不一样。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福建省、检察院、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5)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招标活动中串通投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关知识: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大家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对于这种犯罪分子,要注意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一并判处罚金刑,或者单独适用罚金刑。也就是说,不管主刑如何判处,都不能不判处罚金刑。
2、注意处理好共同犯罪的问题。本罪是必要的共犯,即只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共同实施犯罪才能完成。至于如何确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负的责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处罚。根据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上述六种情形下,我们就可以大致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情况。当然,如果你遇到了串通投标罪其他的问题或纠纷,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快为您做出解答,切实维护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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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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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偏心姑姑和大伯互相串通欺瞒霸凌我家
[律师回复]
(
1)家庭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根治“校园霸凌”的重要环节。在人的一生中,家庭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人格的形成有着莫大的影响。
首先,作为孩子的父母,要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科学教育方法,言传身教,以自身的榜样力量感染和熏陶孩子。夫妻之间应该和睦相处,给孩子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避免其心理上、性格上出现偏失。
其次,父母要学习正确的教育方式,对孩子进行是非、品德、纪律等教育,使孩子从小养成良好的品质和健康的心理。帮助他们树立起积极、健康、向上的人生志向,远离不良少年,远离校园霸凌,切不可对“校园霸凌”推波助澜。
(
2)学校管理对于孩子来说,从进入校园那一天起,他们的大部分时间和活动场所都是在学校里。所以,学校应该努力加强自身的管理建设,建立保护机制。在中小学这个年级,其实大部分的小孩都不坏。如果学校和老师能在欺凌苗头刚刚出现的时候及时出手阻止,缓和双方关系,也许所有的校园霸凌就不会产生。
(
3)社会净化防范校园霸凌,离不开社会环境的整治。当前社会上流行的文化中,宣扬暴力的占很大比重,其通病是凡事都要通过武力来解决,这样的教育对学生产生的影响可想而知。在这种不良文化的熏陶下,在学生潜意识里,暴力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因此,我们的文化执法部门应该真正加大打击力度,取缔查处不健康的媒体,禁止含有暴力、色情的影视作品发行。要正确利用媒体的优势,多对学生加强正确引导,培养学生高尚的情操和高品位的格调。真正净化学生的心灵,应该从根源上防止暴力犯罪的发生,还孩子们一个无忧无虑、健康成长的学习环境,还校园一方净土。
哪些情形视为投案自首
[律师回复] 1、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 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3、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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