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以子女出生这一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一直延续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父母、子女、配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这是因为父母、子女、配偶之间除具备一般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外,还有着较其他监护、被监护主体更为亲密的人身关系,这种人身关系不因监护人资格的撤销而消灭。继续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主体,仅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其中,父母与子女,既包括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也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于由养父母、继父母抚养长大的养子女、继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后,只要收养关系和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没有解除,就应当承担抚养、赡养等费用。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