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按照《婚姻法》第35条规定,由于婚姻案件引起的财产纠纷,负有义务的一方不执行人民判决和裁定时,他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自己应负的经济义务。对拒不执行者,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
二,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15条的规定,工作单位可以对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从工资中予以扣除,数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从以上法条分析,父母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代扣子女抚养费,协助执行的裁定,是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属于完全合法的行为。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的执行效率,在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但有时会出现抚养人没有及时给付的现象,有时甚至放弃给付。
(三)以物折抵在特殊情况下,承担抚养义务的人还可以以其他物品抵付抚养费。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