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公房居住权纠纷的处理是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物权法》草案中曾有规定:居住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在最终生效的《物权法》中则删去了这一条款。笔者认为,“居住权”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和人权的双重属性,从民事角度而言,“居住权”滥觞于古罗马法,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是人役权的一种;从人权的角度而言,居住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1948年12月10日,大会通过并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住房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物质基础,各国政府均应予以保障。公房承租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公有的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这种居住权具有使用价值,依政策可以转让、交换,这是公房居住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同时,公房的承租权,源于国家向居民分配的住房福利,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在办理涉及公房居住权的案件中,应综合考虑公房居住权的这两种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