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算问题解答如下, 陈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原审按基本工资800元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不当,应按月平均工资178
5.5元计算。二审认为,关于原审按基本工资800元,计算陈华停工留薪期是否正确的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其中“原工资福利待遇”中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没有具体规定。二审认为,劳动者因工受伤丧失了劳动机会,进而造成工资收入损失,本着有利于劳动者解释,“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劳动者履行利益损失,即“原工资”应指劳动者包括加班费在内的月平均工资,原审按基本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数额不当。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陈华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78
5.5元,应按月平均工资178
5.5元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综上,一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但部分法律适用不当,一审判决应作部分改判。二审判定陈华所在公司,向其支付第二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5项,合计金额共38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