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该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由:基础生活费、缴费生活费和过渡性调节金构成。具体计算办法是:基础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8%。缴费生活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过渡性调节金以80元为基数。2006年至退职的按下列表所列比例计发。及以后退职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