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利:主要有
(一)、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主动通知或者通过公告的方式,将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信息(法律、决定、政策、评估或者征询结果等信息),告知承租人或者其成年家属。
(二)、提出意见权。在因旧区改建而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承租人可以就参加征收范围的确定、征收方案决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选择权。承租人有权与房屋征收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房屋的评估机构;并且有权选择安置房屋等
(四)、申诉权。承租人对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监督权。承租人有权对征收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公开房屋征收信息、公布房源,居住困难人员人口认定等信息,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公正,并且就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记行为向、纪律监察部门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