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东是否可以承包经营其投资设立的公司?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均具人法人资格的甲、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法人企业——丙公司(此行为是否可叫联营)。嗣后,丙公司又被甲公司承包经营,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试问此行为合法吗答复:你好,联营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共同出资或折股、合并等方式,联合建立的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合伙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建立的不具有法人条件的联营组织(称为合伙企业)以及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并共同经营的某一项目(称为合伙项目)。协作型联营也称合同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经营,各自承担民事或经济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两家企业建立的是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那么就属于法人型联营。这种类型的联营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
(1)有限责任公司型联营。这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出资(包括厂房、设备、原材料、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而建立起来的一个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型联营。即公司的发起人在认足一定比例的股票后,向社会发行股票集资,从而建立起股份经济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3)经营实体型的企业合并联营。它是指几个企业通过联合而合并成为一个企业法人,既可以是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以某个企业为主,其他企业并入主体企业,从而丧失原来的法人地位。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是甲方和乙方共同出资联营,由甲公司经营乙公司不参与经营,而是按照出资比例提取分成的,我们认为该行为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行为。(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