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要求解决林木权属纠纷。
2、向当地立业机关申请,请求撤销可法许可。森林法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其上级,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