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态林可以砍伐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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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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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生态林也是不能进行乱砍的,如果要进行实施此行为同样也需要得到当地林业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如果乱砍乱伐那么就会承担相应的罚金,如果构成了犯罪,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个人生态林可以砍伐吗?

一、个人生态林可以砍伐吗?

个人生态林可以砍伐,但需要经过批准才可以。申请树木的砍伐手续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申请林木采伐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林林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2、申请采伐的林木必须符合森林法第三十一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没有出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任何一情况

(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处,还需要提交以下相应的证明文件:

1、国有林业企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4、采伐征占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程序:

1、提交采伐申请

2、实地规划设计

3、审批

4、办理采伐许可证

二、采伐林木不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1、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国家保护的Ⅰ、Ⅱ级野生植物和古大树采集、采伐需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2、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当时可以不办采伐许可证,但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综合上面所说的 ,砍伐树林不管是个人的还是国家的,那么都需要申请了之后才可以实施自己的行为,如果没有同意而实施的行为,轻者承担行政的处罚,如果重者就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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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砍伐证有效期多久?
一般是五天。林木砍伐证是可以合法砍伐林木的唯一的有效证件。但是看砍伐林木证是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必须要在五天之内进行使用,如果超过了时间限制的需要重新进行申请,否则将不能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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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砍伐生态林会不会被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处罚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不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所指定的采伐区域和采伐要求,任意乱砍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未经林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己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的,也以本罪论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是1979年《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罪名。新刑法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本罪原归属破坏经济秩序罪,新刑法将本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
第四条、
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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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十方生态林,会被判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处罚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不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所指定的采伐区域和采伐要求,任意乱砍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未经林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己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的,也以本罪论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是1979年《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罪名。新刑法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本罪原归属破坏经济秩序罪,新刑法将本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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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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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林砍伐11方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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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不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所指定的采伐区域和采伐要求,任意乱砍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未经林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己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的,也以本罪论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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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罪名。新刑法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本罪原归属破坏经济秩序罪,新刑法将本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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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
第四条、
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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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林木砍伐证如何办理?
办理采伐许可证单,第一步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这里的相关部门包括:乡镇林业站、县林业局等。一般情况下,林业局的工作人员需要走内部审批手续,经过林业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15日内发放林业采伐许可证,这样就可以正常砍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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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没办砍伐证,砍伐林木,砍伐多少林木才算犯罪?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关于滥伐林木罪的法律规定,也是认定滥伐林木罪的法律依据。在认定滥伐林木罪时,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的几种特殊情况 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2.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达到滥伐林木犯罪标准的,按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3.滥伐林木接近犯罪数量标准,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 ( 1)为首组织、策划、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 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 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 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 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 4.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在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6.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即唆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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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砍伐11方生态林会不会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处罚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不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所指定的采伐区域和采伐要求,任意乱砍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未经林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己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的,也以本罪论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是1979年《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罪名。新刑法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本罪原归属破坏经济秩序罪,新刑法将本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
第四条、
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四款)
砍伐林木,砍伐多少林木才是犯罪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关于滥伐林木罪的法律规定,也是认定滥伐林木罪的法律依据。在认定滥伐林木罪时,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的几种特殊情况 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2.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达到滥伐林木犯罪标准的,按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3.滥伐林木接近犯罪数量标准,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 ( 1)为首组织、策划、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 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 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 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 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 4.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在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6.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即唆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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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护礌篙啡蕻独戈扫恭激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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