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情形之一。而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中暑”被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因此,一旦有职工中暑,且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则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为工伤。但需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职工发生职业中暑,必须到省、市、区级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进行确认。一般性的综合医院没有资格对职业病做出最终诊断。综上,职工中暑后最好到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就诊,否则,其职业病患者身份无法得到确认,随之也将影响到其工伤待遇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