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以上两个文件无论是从新建固定资产何时纳税以及房屋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都非常明确规定必须按房屋原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帐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