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2011年5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至今未与其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可主张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的双倍工资。如果你2012年7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只能主张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的双倍工资,因为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已超过一年,不能主张。另2011年5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签订可按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主张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