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时间不对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应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因此,职工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在合理时间的,不为上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