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作为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两个的罪名,非常容易混淆。司法实践中,一些票据诈骗犯罪往往借助经济合同的形式,而一些合同诈骗犯罪也会采取以价值基础不真实的票据作为担保或者支付手段,因此,这些诈骗犯罪案件,既牵涉到经济合同,又与金融票据相关联。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但是两者犯罪构成的要件是不同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犯罪客体上,二者均为复杂客体,也都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但是:合同诈骗罪还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而票据诈骗罪则是侵犯国家票据管理秩序。从客观方面来看,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合同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或逃匿而票据诈骗罪主要利用票据骗取他人财物另外,在合同诈骗罪中,被骗人往往自己自愿交出财物以履行“合同”,而票据诈骗罪往往是被骗人误以为交易已经完成,而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