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法》对于累计多少天旷工开除,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天数,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里进行约定。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有相关规定,但是已废止。可以供参考。并且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旷工天数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补偿。《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扩展资料:旷工几乎被所有的企业认为是的行为,在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1月被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雇主的规章制度时,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因此,许多企业已确定一天或多天完成为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缺勤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
一,未按照雇主的规定提供劳动;
第
二,没有理由;第
三,未经雇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