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终止,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侵犯了出租人应享有的权利。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有人民判定。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审判实践中房屋转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征得出租人同意,即使承租人交清了租赁期限内的房租,在租赁有效期内享有对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仍不得擅自转租;
二、转租房屋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三、转租的期限应当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出租人未征得房子所有人的同意,擅自将租来的房子转租,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