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墓搬迁补偿标准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娄底将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下发。
一、有棺坟迁移补偿按2500元/冢的标准计算;
二、无棺坟迁移补偿按1200元/冢的标准计算;
三、坛子坟迁移补偿按500元/坛的标准计算;
四、墓碑按300元/块的标准补偿;
五、四周无围挡的砖石、砖砼墓按1000元/座的标准增加补偿;有围挡的在20平方米以内的砖石、砖砼墓园按3000元/座的标准增加补偿;有围挡的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内的砖石、砖砼墓园按4000元/座的标准增加补偿;超过30平方米的砖石、砖砼墓园按5000元/座的标准增加补偿。备注:
1、征收范围内的坟墓迁移前,用地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由坟主亲属将坟迁葬到指定地点,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补偿,逾期未迁的,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2、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本市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报批和组织实施等相关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