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认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应成为回避的适用对象,不过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这一规定却属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回避的规定,实属不当!你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好,法律规定也好,回避制度的本意是防止司法工作人员不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律师的执业活动应由《律师法》来规范,最高院出一个解释,本来是规范法官行为的,结果连律师的行为也“规范”了。